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審查
( 104 年 01 月 08 日)
第21條
主管機關於審議智慧創作申請案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為 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至指定地點說明。
二、為必要之實作、補送模型或樣品。實作得以媒體紀錄形式為之。
三、至現場或指定地點實地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