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 103 年 06 月 09 日)
第6條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曾修習原住民族文化或多元文化教育課程之學分數或研 習時數,得採計抵免,由前條受委託、委任之學校或受委辦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