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 103 年 06 月 09 日)
第5條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委任師資培育大 學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開辦及認列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 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