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 103 年 06 月 09 日)
第3條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各十八小時或 一學分。但擔任六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應修習課程各四小時。

前項課程包括實體課程及線上課程;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修習原住民族文 化及多元文化教育實體課程各四小時。但擔任六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 應修習實體課程各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