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 103 年 06 月 09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指原住民族學校、原住民教育班或原住民 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或擔任六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