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 105 年 06 月 30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之場地設施,為娜麓灣歌舞劇場、民族劇場、視聽館及國際會 議廳。
第3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設施,應徵收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4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 辦理檢討一次。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