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3 月 22 日)
第11條
機關(構)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 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 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