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 99 年 07 月 05 日)
第4條
自由港區事業得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檢附前一年度文件向轄 管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申請獎勵:  一、僱用原住民勞工獎勵申請表。

二、僱用原住民勞工獎勵名冊。

三、實際進駐區內勞工投保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經管理機關初審,受理之文件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函送中央原 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