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 99 年 07 月 05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獎勵對象,係指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僱用原住民人數 ,超過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僱用人數者。但適用國際機場園區發 展條例之自由港區事業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稱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