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 105 年 06 月 08 日)
第9條
董事、監察人人選之遴聘,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事、 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依公開徵選程序提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 以公開程序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 政院院長聘任之。

前項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審查會人數之二分之一。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審 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董事之選任,應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考量傳播、教育、文化之專業 性。

監察人應具有傳播、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前二項之董事、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另應有工會 代表一名擔任董事。

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監察人總額四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之選任或罷免,應由本基金會工會自主決定,由行政 院提名。其選任或罷免之程序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