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 105 年 06 月 08 日)
第21條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就年度經費,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 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年度終了二個月內,應製作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 會審核、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三、本基金會之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除保留項目外,如有賸餘應列入 基金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