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 105 年 06 月 08 日)
第18條
執行長或副執行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董事會解聘之:

一、處分自有不動產、發射設備,或投資與原住民族電視經營目的有關之 其他事業未經董事會之同意者。

二、受監護、輔助或破產宣告者。

三、經公立醫院證明認定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

四、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職位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