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 105 年 06 月 08 日)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

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與研究人員,不在 此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

四、從事電台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者。

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 者。

六、審查委員會之委員。

七、非本國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