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9條
智慧創作,應由主管機關建立登記簿並公告之。

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認定為智慧創作並准予登記者,應刊登於政府公報 ,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主管機關應核發智慧創作專用權人證書及認證標記。

智慧創作之申請、登記、證書之核發、換發、註銷及認證標記之授與、撤 銷、廢止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