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7條
經認定為智慧創作者,依下列規定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

一、智慧創作經認定屬於申請人者,應准予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由申 請人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

二、智慧創作經認定屬於申請人及其他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者,自登記之 日起,由申請人及其他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共同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 。

三、智慧創作不能認定屬於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者,應登記為全部原住民 族,並自登記之日起,由全部原住民族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