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20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受侵害者,得請求銷燬侵害智慧創作之物或為其他必要之 處置,並得請求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於新聞紙;其費用由侵害人 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