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智慧創作專用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 法侵害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自侵害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