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6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已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

一、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

二、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

三、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

前項之使用,應註明其出處。但依使用之目的及方法,於智慧創作專用權 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