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0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指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享有下列智慧創作人格權:

一、就其智慧創作專有公開發表之創作人格權。

二、就其智慧創作專有表示專用權人名稱之創作人格權。

三、專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智慧創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創作人格權。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特定民族、部 落或全部原住民族名義,專有使用及收益其智慧創作之財產權,並行使前 項之權利。

原住民就其所屬民族、部落或全部原住民族之智慧創作,得使用收益,不 受前項及第十四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