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  ( 96 年 12 月 18 日)
第6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資源治理機關後,應遴聘(派)當地原住民族 代表、資源治理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 任務如下:

一、有關資源治理機關涉及當地原住民族之中長程計畫(草案)及年度執 行計畫(草案)之研議。

二、有關資源治理業務行政興革之建議。

三、有關資源治理地區資源使用與管理之協調與溝通事項。

四、有關部落提案涉及資源管理之研議事項。

五、有關資源共同管理機制之會議決議之管制考核與成效檢討。

六、其他資源管理之重大事項。

前項所遴聘之當地原住民族代表應由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推舉,其人數應達 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共同管理機制之組成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