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  ( 96 年 12 月 18 日)
第3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劃定資源治理區域前,應將計畫目的、範圍、經 營管理及與當地共管事項等計畫內容,於治理區域內鄉(鎮、市)公告閱 覽及舉行公聽會,並經當地原住民族同意後,始得劃定資源治理區域。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當地縣(市)政府舉行前項之公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