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  ( 95 年 07 月 31 日)
第6條
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生效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表。

二、證照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申請人金融存摺封面影本一份。申請人如為受刑人或因故不能使用本 人存摺,得使用配偶、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二親等之存摺,並填寫切 結書。

四、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得比照甲級或乙級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 認可得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