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 106 年 12 月 20 日)
第9條
族語能力認證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族語能力證明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

一、合格人員之姓名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主管機關、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三、認證之語言別及其認證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