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 106 年 12 月 20 日)
第8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族語能力認證審查:

一、擔任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原住民族族語能力認證測驗命題委 員三次以上。

二、著有族語相關著作。

前項審查方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