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 93 年 04 月 07 日)
第11條
因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或漏未登記民族別者,當事人戶籍所在 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 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

當事人認其民族別註記錯誤者,得檢具其本身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臺灣光 復前之戶籍資料或其他公文書之證明資料,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