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0 年 07 月 13 日)
第6條
本基金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 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原民會主任委員或由其指派之人員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原民會就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 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