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0 年 07 月 13 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原住民經濟貸款:

(一)原住民經濟產業貸款。

(二)原住民青年創業貸款。

(三)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

二、原住民信用保證業務:

(一)原住民經濟產業貸款信用保證。

(二)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貸款信用保證。

三、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專案貸款。

四、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與限 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之回饋或補償支出。

五、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資源開發、經營、利用之規劃、輔導及獎勵支出。

六、促進原住民族或部落文化發展支出。

七、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收入,應分別專供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用途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