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0 年 07 月 13 日)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收益款、土地資源開發營利所得及相關法 令規定之提撥款。

三、原住民族地區溫泉取用費提撥款。

四、全部原住民族取得之智慧創作專用權收入。

五、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入。

六、受贈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