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01 月 29 日)
第6條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為經營溫泉取供事業或溫泉使用事業向銀行貸款,得申 請百分之一貸款利率之利息補貼。

前項利息補貼同一申請人得申請一次,並以三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