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01 月 29 日)
第5條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申請技術輔導或經費補助:

一、溫泉量及水質測量。

二、溫泉區土地規劃。

三、取用設備及管線設備。

四、擬具溫泉開發計畫書、溫泉地質報告書及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

五、以溫泉作為農業栽培、地熱利用、生物科技或其他目的之使用。

前項技術輔導,本會得委託專業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