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01 月 29 日)
第4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委託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在原住民族 地區辦理溫泉資源調查及評估其經營可行性,並輔導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 體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