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01 月 29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地區:指經行政院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五條第四項規 定核定之原住民地區。

二、原住民個人:指依據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個人。

三、原住民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 員、理監事、董監事之人數及其持股比率,各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法 人、機構或其他團體。但原住民合作社指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 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