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01 月 29 日)
第11條
本會為發展原住民族地區之溫泉,得結合社區或部落居民,輔導興辦溫泉 民宿、社區或部落公共浴池、文化產業、生態產業、特色產業及其他溫泉 觀光事項,促進社區或部落之整體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