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01 月 29 日)
第10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溫 泉取用費每年提撥百分之六十及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