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 107 年 05 月 01 日)
第8條
法律扶助以律師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提出下列文件,向扶助對象戶籍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 執行機關審查後,送本會核撥補助款,並副知申請人及扶助對象:

一、申請書。

二、扶助對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任狀或其他委任之證明。

四、法律扶助之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法律扶助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