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 107 年 05 月 01 日)
第7條
原住民合作社選任、聘任人員與社員之培訓、觀摩,由合作社主管機關、 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有關機關 (構) 、團 體、學校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