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 107 年 05 月 01 日)
第3條
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為協助轄內原住民籌設合作社,得視原住民聚落情形 、經營事業類別及專業能力等,會商合作社主管機關為計畫性之輔導籌設 ,並給予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