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12 月 12 日)
第12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僱用、進用原住民之人數未達本 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定比例者,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中華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於每月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 就業基金專戶繳納當月之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