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總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