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07 年 05 月 29 日)
第4條
本獎章之請頒作業如下:
一、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向本會推薦。
二、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向本會推 薦。
三、本會委員及各處、室基於業務職掌,主動提案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