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07 年 05 月 29 日)
第2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原住民族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原住民族政策之研究、發展及族群關係和諧之促進,具有重大貢獻 。

二、對原住民族教育、輔導及人才培育,具有重大貢獻。

三、 對原住民族歷史、文學、語言、文字創制、傳統文化與技藝之蒐集 、保存、研究及創作,具有特殊功績。

四、對原住民族地區交通建設及水利設施,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原住民族醫療、衛生、保健之增進及改善,具有特殊貢獻。

六、 對原住民族保留地之管理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育觀光、產業輔 導及經濟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七、對原住民族住宅、聚落、生活環境改善及生活輔導,貢獻卓著。

八、 對原住民族治安維護、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 ,具有特殊貢獻。

九、對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十、對其他原住民族事務,有重要功績,足資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