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 107 年 06 月 20 日)
第34條
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 令。

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