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 107 年 06 月 20 日)
第3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 集之。

前項推動委員會三分之二之委員席次,由原住民族各族按人口比例分配; 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