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 107 年 06 月 20 日)
第24條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特性,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將原住民族 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 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住民健康及生命安全。

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傳統醫藥和保健方法,並進行研究與推廣。

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助距離最近醫療或社福機構一定距離以上之原住民就 醫、緊急醫療救護及後送,長期照護等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之交通費 用,其補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