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 107 年 06 月 20 日)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 、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 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

二、原住民: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

三、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 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四、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 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

五、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