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 107 年 06 月 20 日)
第2-1條
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

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