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 107 年 06 月 20 日)
第15條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 、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

政府為辦理前項業務,視需要得設置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其基金之運 用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