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
( 97 年 12 月 03 日)
第9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
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 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 分不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