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  ( 97 年 12 月 03 日)
第8條
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自願拋 棄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 文件,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當事人已死亡者,其婚生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