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  ( 97 年 12 月 03 日)
第4條
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 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具有原 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者,其無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